【法学研究】“跑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刊登于4月14日《江苏法治报》法学研究版面
“跑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跑分”是违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例如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收款码)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一种犯罪行为。“跑分工具人”通常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助长了网络犯罪的蔓延。“跑分”案件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并可能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本文旨在对“跑分工具人”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或实施转账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
一、上游共犯与帮信罪的辨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明知他人进行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可以共同犯罪论处。“跑分工具人”帮助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团伙洗白资金,客观上是诈骗、开设赌场等罪的帮助行为。帮信罪规定的行为本质上就为上游犯罪实行者起到了共犯帮助作用。当一行为既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又属于其他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行为时,笔者认为,应确立共同犯罪优先考察的思路,先考虑将其纳入共同犯罪框架进行审查并定罪处罚。从刑法理论上看,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难以应对“跑分”等新型网络犯罪,需要以新的共犯理论来解释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机关正是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增设帮信罪。但事实上,只要认识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抛弃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完全能够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
“跑分工具人”在客观上成立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罪的帮助犯,要明晰帮信罪与上游共犯如何区分,关键在于对主观方面的理解。
1.主观认知程度不同。“跑分工具人”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是构成帮信罪还是上游共犯,需要判断的是“跑分工具人”主观心态的明知,包括确知和应知,即推定明知。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不具有确定性。所谓确知,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需明确被帮助者实施何种具体犯罪行为,明确上游犯罪相关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等内容。然而,帮信罪要求的明知内容相对宽泛,认识到帮助对象实施网络犯罪即可,对他人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跑分工具人”与被帮助者往往并不存在直接接触,更不可能存在共谋或商议,在此情况下,可以借助推定明知来考察“跑分工具人”的心理状态。此外,《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采用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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