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跑分”行为的司法认定(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司法实践中,针对构成帮信罪的情形,“跑分工具人”提供的账户用于收款以及获取佣金的行为,符合出租支付结算账号的性质,构成帮助行为。单纯的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不构成掩隐罪,而在提供资金账户以外,又实施转账等其他行为,则超出帮信罪的评价范围,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三、对“跑分”行为的治理对策
1.完善监管制度,实现防控打击无死角。在监管模式下,可以由公安机关联合各部门共同打击“跑分”行为。在监管对象上,明确个人日常支付和“跑分”行为流水的差异,比如夜间集中转账、转账后即取出等行为,对搜集到的可疑线索进行分类排查,建立以分析研判个人信息、地理位置、转账规律为主的分类监管体系。在监管技术上,建立各支付机构设定二维码交易次数和额度的上限,对可疑资金流水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强化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及时传递消息。
2.加强网络支付账户相关数据安全宣传。“跑分工具人”的出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仍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缺位和漏洞。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在当前防骗宣传中应当融入反骗宣传内容,不单是提高认识骗术的种类,还应加强抵制黑灰产业链从业人员的宣传。在宣传内容中,警示个人或企业切勿为贪图小便宜而出租、出售任何形式的支付账户,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增强对自己各类交易账户信息的保护意识,提高对自身相关网络数据信息保护的敏感度。
原标题:《【法学研究】“跑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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