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史景迁:写作实验——如何想象一个清初女子的梦境?(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可以向西北走八英里路到马头镇,然后从马头镇向西到长城集,再继续到滕县和邹县。不管他们选哪条路,除非他们雇得起轿夫或二轮马车,否则由于王氏的小脚,他们必须慢慢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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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对要找地方躲起来的情侣来说,马头镇看起来显然是个很有吸引力的选择。尽管面积大,这里却没有太多驻军,也没有高官常驻。此地在1641年和1648年,曾两度被土匪袭击,但很快就恢复繁荣——我们从一些指数可以看出。这里的市集每十天一个循环,主要的集日是逢三和逢八,次要的集日是逢五和逢十,邻近区域的市场循环都受此节制。马头镇是唯一一个经由水、路两途,进行相当规模贸易的市镇,它的贸易额已经达到课税的规模。这里有相当多的城市劳动人口,强大的商会,比其他市镇更多的庙宇、更多的花园、更热闹的宗教节庆。它是县里唯一一个有着知名医学正家族的市镇。
这对情侣需要一个藏身处,因为仅仅就逃离丈夫这个举动而言,从法律的观点上来看,王氏已经成为一名罪犯。只有妻子被丈夫严重打伤或弄成残废,或被丈夫强迫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时,她才可以自由离开。从康熙年间由一群律法专家提出的个案里,我们看到在郯城西北的宁阳(也在兖州府)的一个例子中,一位丈夫由于自己的行动,而超越了婚姻关系的范围:先生把太太卖为妓女,被知县强迫带回后,又默许太太与寄宿之处的屋主通奸,被判为“失夫纲”。但是除了丈夫的这类行为之外,所有逃走的妇女都被归为逃犯,得接受一百杖的处分。所有帮助或藏匿她的人——除非能证明对她的逃犯身份毫不知情——都可以照窝藏逃犯或逃兵之妻、女之律定罪。
而且,通奸的行为使王氏和情夫两人都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大清律》规定,经过双方同意的不法性行为,杖八十;如果女性已婚,杖九十;如果密谋在女方住家以外发生奸情,不管女方是否结婚,杖一百。曾经有过不法性行为的男女,在经过双方同意,或密谋在女方住家以外发生奸情,杖一百。如果女性在不法性行为后生子,由生父收养。丈夫可选择卖掉或留下不贞的妻子;但如果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本夫把妻子卖给奸夫,则本夫和奸夫各打八十板,妇人必须离婚,返回娘家,原来付给她的聘礼没收充公。
不过可能有比这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丈夫当场捉到奸夫淫妇,并在气头上杀了妇人、奸夫之一或二人,是法律认可的正当行为。不过亲夫杀人报仇之举,必须迅速。1646年的规定上加了一条但书,大概是要防止家族间的仇杀或为了复仇而长期追索,这条但书说,如果奸夫淫妇只是在性交前调情,或已有奸情但亲自向本夫认罪,或“非奸所捕获”,那么杀害其中任何一人,都是不正当的。因此王氏和情夫离开任家而没有被捉到,在法律上是比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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