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史景迁:写作实验——如何想象一个清初女子的梦境?(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你这里是神庙,”他对道士吼道,“如何容留妇人?”
“这是村里任某娘子,”道士回答道,“闻得跟人走了,任某寻了回来,她不敢回去,躲在这里。我因她是村里人,不好赶她。”
他们正谈论她时,任某得知王氏已经回来,现在躲在庙里,便亲自来此。“奸道人,”他生气地吼道,“把我妻子藏在庙里,都不与我知道。”
“你自家妻子,”高反驳道,“为何到庙里?你不知道,还要道人说与你么?”
任某更生气地吼道:“这等必定是你藏在庙里了。”受此侮辱,高赏了他两耳光。任咒骂着离开,留下老婆在庙里。两人间突然爆发冲突,可能是因为某些积怨——他们是邻居,高比较有钱,房子前有一处骑楼,娶妻曹氏,任似乎也不喜欢她。但是不管这个侮辱有多严重,高都不应该打任,律典中对这点规定很严格,并且对这一类的斗殴,做了细致的分类。这种对细节的关注,显示斗殴很明显地被视为主要的问题。任何人拳脚伤人,如果未造成伤害,打二十板,如果造成伤害,打三十板。任何人用任何物体打人,如果未造成伤害,打三十板;如果造成伤害,打四十板——伤害的定义分为被打的地方瘀青、肿胀或流血。拔人头发方寸以上,打五十板。打得人内出血,打八十板。用秽物污人头面,也打八十板。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或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或眇人一目,打一百板(如果引起永久伤害,没收加害者一半的财产,付给受害者养赡)。
任现在对高有真正的怨恨,一个会痛上几个月的怨恨,但他没有对高采取任何指控——大概是怕事情再传出去就太丢脸了。然而这个意外事件使得高和道士两人都非常困窘,他们认为还是让王氏离开庙里比较好,虽然二人犹豫是否该立刻把她送回丈夫身边。他们改把王氏带到她公公处,并向他解释事情的原委。任父给二人倒了茶:“这样淫妇,我也没奈何。”他说道,然后叫人把王氏带回儿子的住处。
道士说任一直四处寻找王氏,但不管任多想把太太找回来——不管是因为他想她,或是打算对她报复——事实上他并没有权利留下她,因为她犯下了逃亡和通奸罪。关于这点的法律很复杂。法律确实清楚地陈述,丈夫可以用“七出”之条的任一种休掉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以及恶疾(双方同意的离婚也为法律所允许)。如果妻子不想离婚,又符合“三不去”之理中的任一项——妻子曾为公婆守丧三年;娶时丈夫贫贱,后变富贵;妻子无家可归——丈夫不得离婚。因为王氏无家可归,乍看之下,法条似乎显示:尽管她不贞,却应该留在任家。但是明朝附加的一项条例,特别规定如果女子犯奸,三不去之理就不适用。律典中另一项条款也规定:如果先生在太太犯下义绝之行后,而不将她休离,打八十板。从法律上讲,任某也可能因为把太太接回来而受罚。不过事实上,县府中没有人采取任何行动,任也没有依循任何对他开放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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