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苏轼一生的乌台诗案,都给他安了什么罪?(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罪行三和罪行四看似处罚的是同一种行为,都是谤讪朝廷及中外臣僚,稍有不同的就是罪行四处罚的情况包括诗文的刊布流行,而苏轼文集《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全册的风行,正是整个乌台诗案爆发的导火索。
当时的笔记小说记载,苏轼刚下狱,友人张方平想要上疏为其呼请,其所在的南京地方官员不敢替他上疏,所以张方平命自己的儿子张恕去开封登闻鼓院击鼓鸣冤。张恕胆小,徘徊很久不敢前去击鼓。后来苏轼出狱,见到张方平上疏的副本,连连吐舌,有人问他原因,苏轼不肯回答。后来苏辙也看到了张方平上疏的副本,解释这次苏轼能得赦免,是得张恕不敢替父亲上疏之力。苏轼得罪,正是因为其名气太大,与朝廷争胜,张疏中称苏轼“其文学实天下之奇才也”,如果成功呈到御前,就是火上浇油,会激怒神宗的。
罪行三、四都是比附律和敕定罪,对比之前御史的责难,会发现其所比附的,可能就是“指斥乘舆”中不属于“大不恭”的两种定刑,即如果只是议论政事有所偏颇并且语涉皇帝的话,应当上奏皇帝进行判决。如果“非切害”,情节不严重,没有涉及皇帝,则只需要判徒二年。苏轼因为文名太高,诗文风行全国,所以他在诗文中对朝政表达不满,所引起的传播效果是惊人的,最后定案也是上请神宗来裁决的。
宋承唐制,数罪并罚时是按照从一重的规则来处罚,也就是按第四项徒二年,但鉴于情节严重,所以奏请皇上定夺,而神宗其实排斥了在徒二年之外再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加刑,实际判罚的结果就是徒二年,这也就是为什么苏轼在元丰七年(1084年)游览泗州城犯禁时自嘲这一生开口便是罪过,没有下于徒二年的。
在刑罚执行的时候,也还是继承唐代制度,宋代对于官员有特别的以官抵刑的制度,规定官员犯私罪的时候,五品以上官,一官可以抵徒二年,九品以下官的,一官可以抵徒一年。此处的私罪与公罪相对,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谋求自身私利而违法,或做出与职务无关而有违官吏道德的行为。而公罪则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主观上基于过失而非追求私利,客观上做出的行为。
苏轼的罪行在确定时便是私罪,其所居是从六品知州,所以适用官当的第二种情形,一官当徒一年。这种抵罪由其任官来抵,也可以由其在馆阁所任之职来抵,于是苏轼的徒二年都被抵掉了,应该受“勒停”的处罚,也就是撤销职务,不过这些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最终都要由皇帝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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