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苏轼一生的乌台诗案,都给他安了什么罪?(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也有笔记记载苏轼那两首《狱中寄子由》的创作起于一段“乌龙”。苏轼从湖州被带走下狱,他的长子苏迈与他同行,负责为狱中的苏轼送衣送食。苏轼与苏迈约定,平时送饭只送菜和肉,如果有不好的消息则送鱼。苏迈认真遵守这一约定,但一个月过去吃食耗尽,他要出京去张罗,送饭的任务就交给了一个亲戚,却忘了嘱咐这一约定。结果这个亲戚有一日就送了一条腌鱼给苏轼。
苏轼看到鱼大惊,觉得难逃一死,所以才写作了这两首,托狱吏转交苏辙。其中“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人间未了因”的句子,真是十分动人。传说狱卒将这两首诗交由御史上呈给了神宗,神宗看了之后就有心宽贷他的罪过。
03
定案:数罪并罚,“法外开恩”
大理院对苏轼的初判是徒二年,并且遇到赦免可以原宥。这并不能让之前攻讦他的御史满意,纷纷再次上奏要求严惩苏轼及其他涉案人员,因为都是攻击新政的旧党。但御史们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在神宗的授意之下,审刑院的复议也没有加刑。
最后,针对苏轼本人定案如下:行为定罪量刑执行作《湖州谢上表》,讥讽用人生事扰民不应得为而为/私罪事理重者,杖八十案件审理中屡次招供不实报上不以实/私罪徒一年,未奏减一等,合杖一百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准律,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私罪自首,减二等,合比附,徒一年作诗赋及诸般文字寄送王诜等,印刷行世,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准敕,作匿名文字,嘲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情重奏裁以现任祠部员外郎直史馆,并历太常博士,一官当徒一年,合追两官,勒停放,情重奏裁。
圣旨: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不得签书公事。
定案时确立苏轼的罪行共有四条,最后的结果应该是数罪并罚。
罪行一就是一开始何正臣上疏弹劾他的所为,因为没有具体可以参照比附来适用的罪名,所以检法官选择的是《宋刑统》所规定“不应得为而为”的口袋式罪名,处罚的是所有不应当做出的行为。这个罪名按情节的轻重有笞四十、杖八十等刑罚,苏轼因为情节较重判处了杖八十这较重的一等。
罪行二针对的是苏轼在一开始没有如实招供他在诗文中诽谤朝政的行为,属于《宋刑统·诈伪》律中应处罚的行为,本来应依律判处徒一年,但苏轼很快招供,一开始的供词并没有奏报上级,所以减原刑罚两等,应当判处杖一百。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