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1年45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3)
2023-06-01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案号:(2019)苏1091民初205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晓东
11.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上应属于租金,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违约方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返还或抵扣租金。
本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58733号,(2021)京03民终7666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海洋 张清
12.网络平台接受他人委托散布不实信息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接受第三方有偿委托发布悬赏任务系商业合作行为,双方对于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均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义务。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未对客观事实作全面了解,制作并发布夸大或裁剪事实、对公众具有误导性的文案的,应认定平台与第三方共同构成网络侵权,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2020)沪0105民初4607号,(2021)沪01民终7626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吴寅星 王小璇
13.平台用工不能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平台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则应将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纳入劳动关系管理。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4662号,(2020)渝05民终830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韩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韩郭玲 窦江涛
14.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19)浙0122民初3211号,(2019)浙01民终9693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骏 睢晓鹏
15.教育培训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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