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1年45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10)

2023-06-01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案号:(2019)闽02民初1133号,(2020)闽民终1346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培花
43.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本案案号:(2019)豫0825民初2305号,(2019)豫08民终2797号,(2020)豫民申3996号,(2020)豫08民再7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波 孙志强
44.未经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而签订的董事委托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董事与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董事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是否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任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组织行为,不涉及交易上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未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董事委托合同均为无效。
本案案号:(2019)京0115民初9148号,(2019)京02民终10222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超雄
45.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裁判要旨: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本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1815号,(2020)京03民终1038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孙妍 吴琳,中国政法大学 姚静
转自:山东高法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2021年45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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