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在深圳法院代理涉港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2)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2016年8月,总部位于北京的A公司以增资入股方式投资了深圳一家初创的从事互联网大数据检索的B公司,持股60%。A公司虽委派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委派任何人员参与B公司实际经营及管理,出于对B公司创始股东暨核心管理层的信任,B公司原有董事甲、乙、监事丙、业务主管丁、财务主管戊仍继续管理B公司业务。依托A公司的持续投入,上述人员利用B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仅恢复其另行设立的同业公司C公司的经营,更是在2017年设立分公司,不断将B公司商业机会转移至C公司及其分公司处,造成B公司连年亏损,入不敷出。2020年期间,A公司派人来B公司视察,碰巧在甲办公室中发现了大量C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业务发票。至此,A公司才发现甲、乙、丙、丁、戊的侵权事实。此后,甲、乙、丙、丁、戊等人陆续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发函辞任董监高,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为追究甲、乙、丙、丁、戊等人责任, B公司委托笔者团队作为代理人,将甲、乙、丙、丁、戊及C公司和分公司列为被告,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如何在深圳法院代理涉港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一、与公司有关纠纷但又有涉港因素,管辖权该如何选择?立案阶段结合对被告应诉策略风险的分析,最终选择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之初,首先考虑案件管辖问题。笔者团队在向公安局户政科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时被告知,丙已取得香港户籍,现为香港居民,但户政科无法向笔者团队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信息。
为此,笔者团队办理本案遇到第一个困难及顾虑,即该向哪处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属于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管辖;2、本案涉及港籍人士,依据深圳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1],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下称“前海法院”)集中管辖;3、现无法取得丙香港户籍信息,仅有其原内地身份信息。基于上述情况及条件,该如何完成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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