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这个地方养犬有禁止!(2)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40、所有种类的獒犬
以及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二、其他禁养犬
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60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三、其他事项
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情况依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1日
小布再次提醒大家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犬过程中的
免疫和登记、行为规范
收容留检、法律责任等重要环节
都有了明确的制度规定
请大家依法养犬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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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军用、警用、扶助和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依法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等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标识,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捕杀狂犬、失控的烈性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犬只扰民伤人等违法行为,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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