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这个地方养犬有禁止!(5)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遇到行人、车辆,提前收紧犬链(绳),主动避让;
(二)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为犬只配戴嘴套、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措施;
(三)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不得携犬外出;因以上情形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
(二)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三)商超、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店等经营性场所;
(四)公共汽车、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船)室,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对携犬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可以划定犬只临时禁入的区域和时间。临时禁入区域和时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交易、美容、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区域,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良好的排污、隔音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四)禁止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五)销售的犬只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建立销售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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