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0问之合同编
2023-09-10 来源:飞速影视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民法典》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了解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我们推出“民法典100问”专栏,详细解读各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及新增、修改规定。
姐妹们,让我们一起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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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2020年4月6日,张某从李某处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4月30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保证函,内容为自愿为上述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李某接收该函,未提出任何异议。
借款到期后,如张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王某将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说 法
民法典第685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会被苛以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一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此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法律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王某向李某出具保证函,李某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因保证函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依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保证人王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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