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如何“求同存异”(3)

2023-10-26 来源:飞速影视
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的深入推进,跨境资本市场的会计监管需求日益增长,其涉及主体广泛,需要多方达成统一的标准而开展工作,这是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此次中美双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达成,不仅能够缓释中概股自美退市的风险,而且对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后续双方开展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协议的签订将会对各主体产生良好的影响:
第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此次审计监管的直接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中,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意识,督促事务所事前加强对企业内外部信息的了解,严格落实规则制度章程,保持执业过程中自身独立性,从而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审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振奋中概股资本市场。合作协议标志着中概股退市风险大幅降低,对中概股估值有一定提振作用,尤其是对于部分底稿敏感型公司。同时签订合作协议符合市场预期,体现我国全方位深层次开放的格局,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与国际监管环境有望出现,为企业开展跨境上市活动创造稳定的政策逾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的可能性,促进有效利用国外资本市场融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合作协议明确了敏感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以及特定数据保护等事项,为保护相关信息安全提供了可行路径。目前,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多为科技型企业,跨境数据流动频繁,合作协议签署有利于我国深入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助力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数据治理模式,在隐私与监管中寻求平衡。
如何求同存异
中美资本市场在法律体系、治理体制、准则制度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为进一步推动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持续强化上市审批力度。需从源头出发,在中概股跨境上市之前,我国相关机构加强对其财务状况、经营风险、股权架构、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调查、分类备案,判断其是否达到上市标准,同时对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质询,完善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确保审计程序和审计底稿规范。
同时,对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拟上市中概股,需要对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进行重点审查,将数据安全视为底线和红线。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之后,对其境内日常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也要加强监管。
第二,持续完善我国境外监管制度。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虽然增加了“域外管辖”的有关规定,但其适用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执行标准,难以有效打击中概股跨境欺诈行为。因此应尽快搭建补充对于中概股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机构的执行范围,确保及时受理涉外证券案件,提高科技监管水平,进行实时监控,打破审计信息壁垒,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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