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创建•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期)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期)
第六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国家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的履职原则和相互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依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分工明确是开展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前提,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本法出台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有一些规定,本法从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有关国家机关在上述各方面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本款规定的各国家机关,监察机关负责公职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处置。人民法院负责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审核裁定减刑、假释。人民检察院负责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涉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线索核查、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还负责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基层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行业治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有组织犯罪罪犯的刑罚执行,提请减刑、假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也承担相应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如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组织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等。本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共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二是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应当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依照法律规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任务。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掣肘。互相制约,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特别是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有组织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相互制约,以保证案件办理等工作质量,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互相制约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上,如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要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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