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创建•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期)(3)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对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提出了要求。本法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与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履职原则和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本法第四条中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除依靠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外,还应当广泛发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联动配合,打好反有组织犯罪的人民战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本条对有关部门动员、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审议中各方面的意见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一审稿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主动作为,依法共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将本条等条文中的部门排序调整为“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部门之间的关系修改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三零”创建•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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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零”创建 • 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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