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创建•扫黑除恶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0期)(2)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也形成制约等。有关国家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多年来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第二款是关于有关部门动员、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动员、依靠几个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一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本法第九条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具体包括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发现有组织犯罪活动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开展涉有组织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等。二是企业事业单位。本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配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职责。三是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些组织可以在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社区矫正、行业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款规定,充分动员、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强大合力。
【立法宗旨和背景】
(一)起草背景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包括预防治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保障等多个方面和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对涉及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履职原则、相互关系作出规定,有利于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有组织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核心力量。对这些机关的履职原则和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作了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党中央有关文件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文件中也有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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