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受赠不赡养,赠与可撤销!(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或许独自赡养老父亲的压力是常人无法感受到的,也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压力,多多少少让人的内心产生了波动或是其他什么想法。然而,利益终究是抵不过血脉亲情,在最终的权衡之后,扪心自问地用真心换真心,才该是子女与长辈之间最该拥有的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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