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2)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引言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规模、用户数量、游戏收益屡创新高,网络游戏经营者从早期模仿借鉴国外游戏转型成为开发属于自己的游戏品牌的创新型企业,但在繁荣发展的背后,盗版、抄袭、模仿的游戏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游戏行业经过数十年的迅猛发展已经步入成熟期,市场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多,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有必要加大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规制行业发展乱象。本文将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从网络游戏定义、特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认定等方面,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网络游戏概述
(一)网络游戏的定义
网络游戏(Online Game),或称“在线游戏”,国际数据公司(IDC China)在《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研究报告》中将网络游戏定义为“利用I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中国产业调研网在《2020-2026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将网络游戏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从行业定义来看,网络游戏基本应具备互联网传输属性,具备运营商服务器与用户游戏客户端的数据交互功能,来实现多人参与互动、个人休闲娱乐和取得虚拟成就的目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由于网络游戏正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代码化指令来呈现,网络游戏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对网络游戏进行定义。在部门规章中,文化部2017年修订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将网络游戏定义为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可见,行业定义和部门规章的定义均将具备互联网传输属性作为网络游戏的限定条件,故单机游戏被排除在外。实践中,用户虽然多用“网络游戏”这一指称,但在概念上亦不会区分游戏是否连接互联网。因此,此时的“网络游戏”——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报告中的表述,即指电子游戏(Video Game),或视频游戏。鉴于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研究中通常使用“网络游戏”,故本文亦使用“网络游戏”进行指称。就网络游戏的定义,可以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报告中的表述,即网络(电子)游戏是一种包含音乐、剧本、情节、视频、图画和角色等多种艺术形式的复杂作品,人们通过在特定硬件上操作计算机游戏程序来实现人机互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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