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3)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二)网络游戏的特点
1.交互性。用户在玩游戏时能够积极地、自由地在预设的游戏场景、角色、道具等元素中做出选择,通过与角色或其他玩家的互动来参与到整个游戏场景中去,并产生身临其境的愉悦感。区别于电影只能使观影者消极地接受已经预先拍摄和制作完成的固定内容,这种给予玩家自由选择和交互的权利是电影等其他作品都不具备的。比如2019年发行的“隐形守护者”被称为真人互动影视游戏,游戏中所有的画面均由演员实景拍摄而成,玩家则扮演主角体验剧情,玩家可以选择游戏中的预设选项来推进剧情并达成不同的结局[2]。
2.开放性。网络游戏的开放性一方面体现在玩家可以使用游戏中预先设置的大量素材对游戏场景、角色、道具等进行个性化的创作,另一方面体现在允许玩家使用诸如地图编辑器、游戏模组编辑器等第三方插件对游戏进行修改。比如2009年发行的“我的世界”即允许玩家在游戏中创造个性化的建筑物、物品等,也允许玩家通过加入模组来自定义一些玩法、物品、角色等[3]。
3.多样性。一款网络游戏的开发至少包括脚本写作、规则制定、角色设计、场景设计、数据建模、特效渲染、动画音乐制作以及代码编写、测试和修改,故一个网络游戏往往集合了文字、美术、视听资料等多种艺术形式以及源代码、目标代码、文档等。网络游戏与电影有相同之处,都是多种艺术形式的结合,但其多样性和复杂程度更甚于电影。随着技术创新,网络游戏未来还可能融合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等,故网络游戏不单单是各类艺术形式的简单相加,更是新技术与传统艺术的深度融合。
4.不可分割性。网络游戏需要实现运营商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交互,故运行网络游戏需要的游戏资源库、源代码、目标程序、数据信息等均是游戏的整体。而游戏资源库中所包含的文字、图像、视听资料等亦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都为游戏整体服务,比如开发者会在游戏中插入“资料片”来介绍背景,或是在玩家触发某些剧情或通过某些关卡后插入“过场动画”来加深玩家的体验感和代入感,如果将各个元素割裂,则可能破坏游戏的整体性和逻辑性。
二、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网络游戏,特别是大型网络游戏开发周期长、制作成本高,再加上游戏上线后的宣发、更新、维护,游戏实际运营周期可能达到5年、10年甚至20年。实际上优秀的游戏确实能够在市场上长盛不衰,故市场主体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容忍度更低,保护意识更强,网络游戏行业也更加需要整体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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