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4)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游戏是计算机程序源代码、文字、图片、视听资料等多种艺术形式的集成,是游戏开发者思想之表达,具备独创性,且可以进行复制,故其显然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作品类型,由于网络游戏的主体是计算机程序,给用户呈现的是系统运行后的画面,故通常被归入计算机软件作品。实践中,权利人为了实现全方位的保护,可能根据侵权行为针对的客体不同,单独就网络游戏源代码、目标代码等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或就网络游戏中的文字、图像、音乐等单独主张文字、美术、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或就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主张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侵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网络游戏所属作品类别,目前,对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主要有几种意见:
1.整体保护或拆分保护。整体保护是指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进行保护,而拆分保护是指就网络游戏部分元素所属不同作品类型予以分别保护。理论上看,拆分保护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开发者的智力成果,但主流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优于拆分保护,因为网络游戏的特点决定了拆分保护会割裂游戏的完整性[4],仅对部分元素进行比对可能“一叶障目”而忽视游戏整体[5],且极大地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浪费司法资源[6]。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六条提出“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开始尝试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化保护,但其同时允许“原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将整体化保护与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
当司法实践开始探索整体保护时,亦有文章指出权利的整体化不意味着不需要甄别侵权行为,不意味着作品类型单一化,也不意味着侵权判定笼统化,整体保护仍需要遵循基本的侵权判定方法,不宜将游戏规则等属于思想范畴或权利人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元素纳入保护范围[7]。
2.独立保护或归类保护。独立保护是指为网络游戏单独设立一个作品类型,如有文章提出设立“电子游戏作品”并根据其特点将该类作品定义为有一定的动画效果和剧情,依照一定的规则实现输赢结果的可视化软件作品[8]。归类保护则是在现有著作权法范围内,倾向性地将网络游戏归入某一作品类型,如作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但反对意见认为并非所有游戏均能满足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9]。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此前条文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进而使得一些可能不采取电影摄制手法或其独创性尚无法达到电影或类电影作品独创性高度的新型视听艺术形式被纳入保护范畴。2020年10月,由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联合发布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即建议借助著作权法的修订契机,明确网络游戏整体属于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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