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5)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认为,网络游戏的特点决定了无论是为其新设作品类型,还是将其倾向性地归入现有法律下的作品范畴,无论是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将其中的元素归入特定作品类型进行拆分,均无法周延至游戏的全部,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本文赞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引》中提出的整体化保护与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个案中结合网络游戏类型和特征、侵权方式、权利人主张等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并给予最为适当的保护模式。
(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网络游戏还包括名称、标识、技术方案、数据信息、经营信息等诸多内容,故对网络游戏的保护还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权利人在起诉著作权侵权的同时,还可能同时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针对知名网络游戏“传奇”之争,即在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盛大游戏等主体之间发生了多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诉讼[10]。
1.商标权保护。主要针对权利人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游戏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的行为,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如“热血传奇”案[11]中,广州海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宣传旗下某款游戏产品时使用“热血传奇”文字,突出使用“传奇”字样,法院认定其侵犯盛大的“热血传奇”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专利权保护。主要针对游戏硬件设备、外观设计、游戏系统架构、游戏规则等设计方法和技术方案,可通过专利法保护。司法实践中,涉网络游戏专利权纠纷案件一般与游戏的硬件设备、外观设计等相关专利有关,而少见涉游戏系统架构、游戏规则等方法专利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网络游戏同质化趋势下,涉游戏系统架构、游戏规则等技术方案可能成为未来网络游戏领域的竞争核心,其专利技术方案亦可能成为开发者打压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因此,网络游戏的专利权保护需要引起重视。
3.竞争法的保护。主要包括针对知名网络游戏特有名称、标识、装潢的仿冒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如“开心消消乐”案[12]中,法院认定“开心消消乐”经过游戏的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游戏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针对部分可能难以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游戏规则、用户界面等,权利人亦会主张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如在“炉石传说-卧龙传说”案[13]中,法院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了原告游戏“卡牌和套牌的组合”的游戏规则。同时,权利人还可能将游戏源代码、技术文档以及相关客户信息、运营信息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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