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7)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三)韩国
韩国网络游戏市场高度发达,专门出台了针对网络游戏的《唱片、录像物及游戏物相关法律》《网络数码内容物产业发展法》等法律。根据《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86年),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程序,如果具备“计算机程序著作物”的要件,则受到该法保护,游戏中的其他元素则由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将网络游戏以一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中分别予以保护,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利,故2009年韩国著作权法修订时,《计算机程序保护法》被废止并将相关规定并入著作权法中。因此,在该历史沿革之下,韩国学界和司法主要还是将网络游戏归入计算机软件作品予以保护[19]。但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针对将网络游戏归类于视听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的争论愈发激烈。当网络游戏同时满足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由于类电影作品在韩国著作权法中会获得更加有力的保护,权利人通常会选择寻求认定网络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20]。
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网络游戏作为类电影作品或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同时亦不完全排除对计算机软件程序以及其他具有独创性元素的单独保护。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顺应国际潮流,倾向于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但同时亦应注重与其他权利划分边界和适用范围。
四、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国内游戏行业起步较晚,社会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市场上的“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而随着网络游戏行业进入成熟期,侵权行为亦呈多样化,公开平台搜索显示,近十年来的司法案例中,原告诉请与游戏相关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有3984件,且逐年上升[21],其中新类型案件中所涉法律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下文将着重就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类型和侵权认定规则进行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类型
1.以技术手段破解游戏软件的行为,即俗称的“盗版”行为,指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技术手段破解游戏软件并进行复制和传播,让用户可以在没有付出任何经济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完整游戏,破解版本与正版游戏软件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别,可以视为同一款软件。游戏盗版行为属于最为直接的侵权,也是目前最为高发、屡禁不止的侵权方式,由于该种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可能是单个的网络用户,其广泛性和分散性使得权利人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却未必能获得显著效果。盗版游戏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互联网,依托如“XX游戏盒”“XX游戏中心”等平台,故实践中,权利人主要的维权对象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就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自身发布盗版软件,比如平台招募游戏爱好者组成推荐团队,以官方或团队名义在平台中发布盗版游戏或提供游戏下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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