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8)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二是平台上发布的盗版游戏内容或下载链接来源于平台用户,该链接可能跳转至第三方存储空间或其他平台等。此外,实践中亦存在用户在网络平台经营者上下载的游戏中,含有提示用户通过下载第三方软件来达到破解游戏之目的的明示或暗示。对于上述三种侵权形式,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来分析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模式、作用、与第三方软件的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2.对网络游戏进行模仿和抄袭的行为。(1)对游戏单一元素的模仿和抄袭。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中的文字、图像、视听资料等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其中单一元素的模仿和抄袭都可能构成侵权。如在“英雄岛-宝贝坦克”案[22]中,法院认定“宝贝坦克”游戏中部分角色的造型、服饰的纹理、颜色、光泽、装饰物品等都来自于“英雄岛”游戏中角色形象的复制和拼接,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宝贝坦克”开发者侵犯了权利人对“英雄岛”享有的著作权。(2)对游戏整体画面的模仿和抄袭。网络游戏是多种艺术形式集合构成的整体,单一元素本身可能不具有独创性,但各个元素经过开发者独创性地选择、排列、组合、应用所展现出的整体画面具有独创性,实践中存在经比对单个元素之间不构成近似,但游戏整体画面所呈现出的视觉效果构成近似或相同的可能,故对游戏整体画面进行模仿和抄袭可能构成侵权。
如在“奇迹MU-奇迹神话”案[23]中,法院认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经比对,两款游戏400级之前的地图、场景及相应的等级设计、角色及相应技能、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的名称和造型相似度极高,虽然部分造型在线条的组合细节方面有些许差别,但整体造型的视觉效果差别不大,故构成侵权。(3)对图形界面的模仿和抄袭。图形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24]。与一般软件的图形界面相比,网络游戏的图形界面设计更兼顾用户的“操作性”和游戏的“艺术性”和视觉效果,能够体现出作者对界面独创性地设计、编排和选择。如在“炉石传说-卧龙传说”案[25]中,原告主张“卧龙传说”游戏的游戏界面模仿抄袭了“炉石传说”游戏,法院亦认可了两款游戏图形界面布局相同。(4)对游戏规则的模仿和抄袭。
游戏规则即“玩法”,较文字、画面等更受用户关注,亦决定了网络游戏的核心竞争力。但司法实践倾向认为,游戏规则属于内化的游戏思想范畴,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外化的表达,故游戏规则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在“炉石传说-卧龙传说”案[26]中,法院认为“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尚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考虑到游戏规则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将其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会不利于激励该产业领域的创新,更不利于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故法院最终认定游戏规则不享有著作权保护,但可以给予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