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起源综论(2)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图为粤海关旧址。
古代中国,对外贸易主要实行的是ー种贡舶贸易的制度,即只允 许前来中国朝贡的国家与地区的船只携带-定的商品与中国商人交易。比如,据《续文献通考》记载:明朝政府就明确规定了各朝贡国家的贡期、贡道、贡品数、贡舶数等,而且“凡外夷贡者……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凡有贡舶即有互市,非人贡即不许互市”。清初承袭明制,也不例外。比如,据《粤海关志》记载: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凡由海路来华之贡使,被安置在广州两关十八甫的怀远驿,贡舶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海上私自挥卖”。这里所说的“在馆交易”,即交易只能在明代旧有的由广东官府管理的怀远驿进行,贡使必须将所带货物的种类、数目“由司详候督、抚会疏题报,俟题允日招商发卖。其应纳货饷,候奉部行分别免征……所买回国货 物,一切违禁物件不许买带外,其应买货物,俱照定例听其买回”。
于此足见,清政府对贡舶贸易有严格的限制,整个交易过程也都必须在广东地方官府的严格管理下进行,因此当时贡舶贸易的规模不大。再者,为了对付占据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清政府从顺治十二年(1655年)开始五次颁布禁海令,禁绝沿海商民出海贸易,顺治十八年(1661年)开始,更三次下达迁海令,强迫沿海居民迁往内地。
不过,其时广东的对外贸易并没有完全停顿,仍保持着与暹罗、荷兰等国的贡舶贸易,平南王父子尚可喜、尚之信还一度任用沈上达等人为“王商”进行海上走私。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又应葡萄牙人的请求,暂时开放澳门至广州的陆路贸易。总的来说,由于处在海禁状态,正规贸易限制在传统的朝贡体制之下,海上走私又不被朝廷所认可,无规章可言。在此状态之下,广州又不允许西方商人侨居,自然不会有外国商馆的出现,也就不存在商馆区了。
图为位于广州十八甫路的怀远驿。
在收复台湾之后,清政府为了增加政府财政税收、安辑沿海百姓生活,在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下令解除海禁,并且准许中外商人进行贸易,决定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苏四省设立海关。次年(1685年),粤海关在广州正式设立,管理对外贸易及征收关税。粵海关建立以后,清政府为规范和促进中外贸易采取了若干措施,据李士桢《抚粤政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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