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起源综论(3)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其一,停止了原来广州与澳门之间的陆路贸易,规定“到粤洋船及内地商民货物,俱由海运直抵粤门,不复仍由旱路贸易”。其二,废除原来由市舶提举司征税的定制,规定以后所有商人必须向粤海关纳税,由粤海关监督“征收海上出入洋船之货税”。其三,清政府规定了新的税收办法,对于贡舶贸易准其免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贸易商人,部臣照例收税”。具体的征收标准,则仍徇旧例,按照船只大小“照例丈袖”,但考虑到商船“往日多载奇珍,今系杂货”,因此准其减免ニ成税额。其四,清政府加强了对从事中外贸易的中国商人的管理。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两广总督、广东巡抚与粤海关监督经商议后发布《分別住行货税》文告,决定“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 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
并规定“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克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但是两行不能混杂,“即有一人愿克二行者,亦必分別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ー处,影射朦混,商课俱有违碍”。自此,外贸就从整个贸易行业中被单独分离出来,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这就是广东洋行制度的开始。其五,清政府还加强了对外国商人及商船的管理。粤海关最初规定外国商船在澳门停泊并进行交易,但这样无论对粤海关的征税还是对商人的贸易都有不便,同时又受到澳门葡人的抵制,因此经粤海关首任监督宜尔格图等的题请,清政府批准将各国来广贸易商船“移泊黄浦”,规定外国商船在澳门经过检査后,由虎门沿珠江河道航行至黄埔停泊,其所携货物另雇船只运载至广州交易。由于完成交易需较长时间,清政府准许外商在广州租赁民房居住,作力其交易场所及储货仓库。
对于外商人数,清政府规定,“洋船到日,止许正商数人与行客交易,其余水手人等俱在船上等候,不得登岸行走”,并由清政府“拨兵防卫看守”。对于外商居住停留时间,清政府规定,“番船贸易完日,外国人员一并逍还,不许久留内地”。如果遇有特殊情形,“或因货物未销,或有欠项未清,准在海关请照住冬,于次年催令回国”。
上述规定的实施,是中国的对外贸易由贡舶贸易为主转向商舶贸易为主的大过渡,也开启了洋行制度和商馆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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