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草案)》重点条文讨论与分享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作者:张雁峰、郑炫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这部监察体制改革后诞生的法律迎来了它的第一次修改。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0条之规定,目前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已公布的修正草案共计23条,主要修改涉及“包括完善监察法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完善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多项内容。按此意见,修改后的《监察法》将从原有的69条扩充至78条。目前对草案内容讨论大多集中在增设监察措施以及调整调查期限这两方面。对此,我们根据相关条文结合自身理解作如下分享。
第一部分 关于监察措施
一、现有“监察措施”的类别与定位
我国监察措施自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表述与权限上历经几次修正并最终形成现在的“12 3”模式。在现行《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根据工作阶段的不同,监察机关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共15项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见“图一”)

《监察法(修正草案)》重点条文讨论与分享


(图一:监察措施种类及适用条件)
基于监察机关职责属性,监察措施中既有对《刑事诉讼法》的借鉴,又有在党内监督执纪过程中通过实践经验而提炼出的做法。这种纪法共治、纪法衔接下的借鉴与总结在草案新增措施中也有明显体现。
二、新增监察措施的分析
(一)责令候查
通过“责令候查”的草案原文可以明显看出该条对于刑事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借鉴。(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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