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草案)》重点条文讨论与分享(3)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由于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完全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其权利保障与调查手段合法性审查一直是实务界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而时限的延长则加大了对这一问题的担忧。
在笔者来看,此规定的出台或存在多种考虑。一是违法手段的多样化导致证据体量不断增大,现行时限下,往往无法将案情查清,导致移送司法机关后证据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对于复杂类型案件,在时限内调查人员面临查证压力较大,为顺利查实相关线索,变相增加了调查人员使用诱供、威胁、欺骗等违法讯问手段的可能性;三是会给被调查人带来更重的心理压力,面对时限的延长与重新计算的现实问题,可能会选择配合从而尽快结束调查,节约办案资源。
同时,虽然草案设置了更长的留置时限,但为申请延长设置了较多限制条件。包括案件性质应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大案件、管辖级别为省级以上监察机关且需经过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等。依此来看,实践中大部分被留置人或不会受到此规定的影响而延长留置时间。(见“图三”)

《监察法(修正草案)》重点条文讨论与分享


(图三:新增监察措施时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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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监察留置时限与侦查时限有关重新计算时限的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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