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番(甘肃民勤)何氏家族纪略及字辈初考(47)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七世:何斯美,字云韶(字辈:斯或者韶);何斯盛,字际韶(字辈:斯或者韶)
八世:何孔述(何斯美子。字辈:孔)、 何孔学(何斯美子。字辈:孔)、 何孔成(何斯美子。字辈:孔)、何孔固(何斯美子。字辈:孔)
九世:何鋕,字鉴开(何孔学子。字辈:金字部首)、何镜(字辈:金字部首)、何锵(字辈:金字部首)、何铭(字辈:金字部首。何鉴衡是不是何铭待考,目前是假定)、何鲲(字辈:鱼字部首)
以上,是两家何氏共有的祖宗。
接下来,再说说何氏家族为什么会有两个支脉,甚至分成两家。
何氏家族形成两个支脉甚至分成两家我认为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县境内柳林湖的开发。
清代柳林湖的正式开发是雍正十二年(1734年),但在雍正四年(1726年)即有屯民移居。《镇番遗事历鉴校补》中记载:“春,李海峰等七十二户农民自青松堡迁徙柳林湖屯田”。
柳林湖的开发对于当时的镇番来讲确实是件大事,直接影响到何氏家族及所有家族的命运。据记载,镇番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当其时,镇邑人多地狭,粮糈不敷自用,加之沿湖新开之地,湫隘阴湿,春之将始,沼沼如泽,难以播种。待至夏节,勉可种植,收获无几。而柳湖远湖之地,沙地居多,一经春风涤荡,顿成干爽肥沃之区。无论夏秋田禾,俱能生长繁茂。一旦准垦,自食之需何复虑哉!”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当时,镇番人多地少,收获的粮食不够吃,沿着柳林湖开垦出来的土地,如同沼泽地,所种的庄稼收获很少。而距离柳林湖较远的沙漠地带,到了春天,风吹过后倒成了肥沃的土地。种的庄稼,收获颇丰。如果准许开垦的话,自给自足的问题肯定能解决。
遗憾的是这样的好事朝廷一直没有同意。直到雍正十二年才同意开垦,并且给出了优惠政策。雍正《屯田条例》记载:“凡开渠、筑坝、平地、雇募人夫,每日每名给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若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甘肃通志稿》载:“凡屯田需牛、车、农具,计籽种每百石需牛二十四只,每只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只,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作五年扣还。”总之一句话,就是给钱粮,还给贷款。
另外,政府还做了规划,据《民勤县志·历代方志集成》记载:“划地二千四百九十八顷五十亩,以千字文编号。东渠地三十八号,西渠地二十四号,中渠地四十四号,外西渠、红沙梁、红柳园共地二十七号,共编号一百三十三。每号二十户,或十余户。每户地一顷,官给牛、车、宅舍银二十两,限五年节次扣还。未至五年,奉旨豁免其半。每户给京石子种麦六石,秋后除原种存官无息,余粮多寡平分,详见《赋则》。原议十年后起科,因效力官员滋事,乾隆元年裁去。特设水利通判一员,止留效力农民十五名董屯。其屯户中俯仰有藉者固多,而贫无立锥者,由距县窎远,粪田无资,且民情自谋,则切公田芟柞作辍,所获尚有不敷籽种者。此不可无经久章程也。至于其地,颇称沃壤。初屯止种麦,今百谷、蔬菜皆可收获。若令民营阡陌,耕东息西,亦镇人之利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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