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保护路径再探索——兼述冰雪奇缘系列商标确权案(上)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近十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化权益逐步走入司法视野,特别是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请求对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1]规定的“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案例呈增多趋势,在司法实践领域经历了一个不断试错的探索过程,在理论界也引起了一轮持续的热议。
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以在先权益进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被称作是对商品化权益有名化的首次尝试[2]。但由于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对商品化权毕竟没有规定,故随后的司法判例中又逐渐呈现出了一种谨慎认定的态度。
在“冰雪奇缘”系列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尝试将作品名称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并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是一次有益的司法探索。
一、“商品化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由于根据司法界的普遍认知,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3],故一批主张侵犯上述名称“在先著作权”的案件均被法院驳回。因此,权利人特别是涉外权利人,开始引入美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流行的“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并以此为理由寻求救济。
通过回顾司法判例不难看出,对于“商品化权”人民法院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转变过程:由最初的不保护,到通过其他条款加以保护,继而到将“商品化权”作为在先权利保护,再到“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最后又实行谨慎保护。
早期的判决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持否定态度。在“梵净山”案[4]中,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明确其在先权利为商品化权,由于该权利并非法定权利,其内容亦不甚明确,且并不包含在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围之内,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后来,人民法院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并开始寻求保护路径。在“哈利·波特HaLiBoTe”系列案[5]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作为人物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系他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获得的,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应由他人享有。姚蕻申请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哈利·波特HaLiBoTe”,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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