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保护路径再探索——兼述冰雪奇缘系列商标确权案(上)(4)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未完待续
注释:
[1] 现行《商标法》于2014年施行,“在先权利”的内容规定在第三十二条的前半段。由于本文中涉及的部分案例适用的是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的前半段,但内容未作改变。除引用的部分案例裁判涉及的是旧条文序号外,本文其他部分使用的是新条文序号。
[2]杜颖、赵乃馨:《缓行中的商品化权保护——
第22条第2款的解读》,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7期。[3]“五朵金花”案中,法院认定:“五朵金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该剧本的组成部分,读者只有通过阅读整部作品才能了解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情感、个性及创作风格,离开了作品的具体内容,单纯的作品名称“五朵金花”因字数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4]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432号行政判决书。
[5]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40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41号行政判决书。
[6]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74号行政判决书。
[7]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49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752号行政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892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020号行政判决书。
[9] 孔祥俊:《作品名称与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反思与重构——关于保护正当性和保护路径的实证分析》,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
[10]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240号行政判决书。

理论研究|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保护路径再探索——兼述冰雪奇缘系列商标确权案(上)


原标题:《理论研究 | 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保护路径再探索——兼述冰雪奇缘系列商标确权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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