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王振华更无耻的,是律师的无底线辩护(3)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2011年10月28日,《熔炉》上映的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又名“熔炉法”:对残障人及不满13岁的儿童的性暴力犯罪不受时效限制;强奸犯罪的,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国后来又将对儿童进行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20年,并在2016年5月23日对一名恋童癖累犯实行化学阉割。
真实的熔炉案中,一位韩国律师为受害女孩奔走呼号而惨遭迫害,在被高压水枪冲击后患病身亡,与王振华案中的这两位律师形成了鲜明对比。
2011,《熔炉》男主在努力为受害者维权,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时说:“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2020,我们的律师说:“王振华是嫖娼,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诸君,看清楚,律师说:王振华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亵或强奸幼女。且不说是不是有金钱交易,法律上,作为律师,肯定知道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1、14周岁以下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
2、司法解释规定,性侵不满12岁幼女,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嫖娼”这种辩护,从辩护技术上没有成功可能性。面对受害者9岁、12岁的年龄,任何一家法院都不会判决说是嫖娼。可是呢,这两个律师还真就这么辩了。
我们就来假设一下:如果是律师自己的幼女给这位王振华带到酒店关起门来折腾成轻伤二级,是不是也同意无罪,也同意是嫖娼只接受治安处罚?
然后我们说逻辑链。律师说,王振华最多只能治安处罚而不能刑事处罚的理由是:“王振华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所以……”也就是说,因为王振华知道***,所以***——全是脑袋里的东西,这种逻辑是不是太可笑了?(讨论一个犯罪,真正应该讨论的是犯罪构成,技术上是“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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