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中“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解读(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证人应当根据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履行作证义务,但是如果证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是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除非有上述特殊事由外,证人可以不到庭,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证人如通过提交书面证言、视听传输资料的方式作证,当事人如何质证?仅对证人作的书面证言、视听传输资料等进行质证,根本不能代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证人必须要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证人作证义务必然包含着要接受询问,这种询问也是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确认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增强其内心确信强有力的参考因素。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签署保证书是证人作证的前提条件,拒绝签署保证书,没有证人资格,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证人因进行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均由证人自行承担。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