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中“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解读(5)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三、原则上否定证人仅提交书面证言进行作证
根据《证据新规》第68条第3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前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在于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仅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证人证言,而证人不接受询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新规》依然保持了《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对特殊情形下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证言方式、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规定,但是根据《证据新规》第6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证人依然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四、当事人可提交书面证人出庭申请,但不能私下接触证人
根据《证据新规》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当事人如认为他人知悉案件事实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但是当事人不能私自接触证人,更不能代替证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是以所知悉的客观事实才出现在法庭,况且根据证人优先原则,一旦知悉案件客观事实,在证人与代理人、辩护人、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角色之间,只能以证人角色出现在法庭,严禁当事人私下接触证人。
《证据新规》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院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而且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证据新规》中“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解读


五、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根据《证据新规》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证人作证必须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只要有其中一项拒绝,就不得作证,但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作此要求,其他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允许,可由当事人代为宣读保证书,但是但是不得拒绝在保证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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