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中“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解读(4)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一、呼应旧规,保留对“无民”、“限民”证人资格的规定
根据《证据新规》第67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区别于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只要是在其感官认知能力范围内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其都有资格作为证人作证,也不能因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剥夺其证人资格,或者降低其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已经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其他方式作证为例外
根据《证据新规》第6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核心在于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质证,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但是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审判人员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询问所取得的证言,应当视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由于证人的身份特殊,比如为某高官领导等,如出庭会带来庭审之外的不良影响,引起媒体的围观,审判人员也可以以探访询问或者以公函的形式发往单位要求其予以回复等形式来作证,但前提是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和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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