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现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案例揭秘真实答案(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5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8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驾驶人如果能证明因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存在合理性,仅凭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莫某存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仅是描述了莫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事实,再结合当时是在夜间行车的事实,莫某称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存在合理性。保险条款中“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现场”的前提,应为其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在不知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要求驾驶人停车采取相应的措施则过于加重驾驶人的义务,且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正常操作规范不相符。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莫某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莫某在事故发生当时就已经知道的情况下,不能在商业第三者险内免责。
案例6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约定,适用前提是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交通事故时驶离现场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和庭审调查,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右侧连续超车过程中,遇左前侧被超车张某驾驶的车辆向右靠边停车,其向右避让时撞到路右边的护栏上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之间距离五十米左右,张某虽然目击事故过程,但认为与己无关也符合常理,其未采取措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定义为法律上的“逃逸”,故对保险公司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约定属于驾驶人驶离现场免责条款,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本案交通事故为非接触性事故,发生时间为秋季傍晚,事故发生后,张某以为管某摔倒与己无关,并驾车驶离。结合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成因、环境等因素,在此情况下,驾驶人相信其驾驶的车辆并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正常人的合理认知。因此,在张某应当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不存在是否采取措施以及是否离开事故现场的问题,涉案保险赔偿不存在适用上述免责条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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