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现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案例揭秘真实答案(4)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570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约定,是对驾驶人行为的客观描述,并不以驾驶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事故发生、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为要件。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人保常州分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应予支持。
第一,案涉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均约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是对驾驶人行为的客观描述,并不以驾驶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事故发生、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为要件。
第二,根据周某的陈述,其已经观察到大货车斜横在马路上,占用两股车道,也感觉到“左前轮压着一样物体,左前轮颠了一下”,故周某应当知晓案涉事故已经发生。至于碾压的是“砖头”还是受害人,作为驾驶人,周某应当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下车观察、确认。但周某即未下车确认,也未听从现场公安巡逻人员的呼喊并驾车离开,其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至于3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由于刑事案件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以一定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且证据认定的标准也不同于民事案件。因此,351号刑事判决的相关认定并不影响人保常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保险责任。
案例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42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驾驶人不知发生交通事故,得知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行为说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逃跑以及逃跑目的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条件。所谓“逃逸”,除客观上表现为逃离现场外,主观上还必须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本案事故发生在冬季,时间在早晨6时许,天未亮,虽有路灯照明但照明条件不如白天。罗某所驾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拖挂挂车,行车观察存在死角等客观事实表明,并无确实证据证实罗某离开事故现场时已确知其肇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载明“罗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但该记载是在案发后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的推断,也不能证实案发时罗某已明知其肇事。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