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人”未必野蛮(5)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敌意收购的敌意,主要是管理层的敌意,或者说是管理层认为是敌意。无论是善意收购还是敌意收购,不依规则不守法律就是野蛮,只要一切依规则守法律就不野蛮。“野蛮人”未必野蛮。
对敌意收购的抵制
有些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层或相对的大股东为了防止被敌意收购,或者在被收购时保住管理层的职位,或为管理层谋得足够的利益,倾向于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毒丸计划”(即发行证券稀释股权以增加收购难度)、修改公司章程、“投票权安排”(即不同股东持有的股票具有不同的投票权重)和“金色降落伞”等。其中修改公司章程一般包括:“绝大多数条款”,即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更高比例的同意票才能通过;“董事任期错开”,即错开董事任期,在既定年度只改选部分董事,董事在任满前不能被免职。在我国,这些措施基本上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境外(如美国)有一些上市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如AB股模式将股票分为A、B两个系列,其中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系列普通股每股1票投票权,而管理层持有的B系列普通股每股则有多票(通常为2-10票)投票权。采取这种结构的主要是科技类公司。2000年美国总共有482家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互联网泡沫破裂后,2002年下降到362家。此后这种模式继续减少,到2010年只有12家公司在上市时采用该种结构。笔者以为,对于高科技类公司采用这种模式是可以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这种结构目前并不符合中国法律),但前提是在公司向外部投资者发行股票前就在章程等规则中写清楚,这样规则在先,“愿打愿挨”;而不能在对外发行股票后再修改章程,变更规则。有研究表明,绝大部分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管理层会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而不是股东利益;
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他们能承担的后果也很有限。双重股权结构会加剧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实行此类股权结构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等规则中,对管理层可能会犯的追求自身利益、漠视股东利益的错误进行防范。
《准则》的修订及意义
此次《准则》修订, 针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特别是发生控制权之争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以及通过各种不合法、不公平手段抵制收购等弊端,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七条);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第三十七条)。这些修订,对于控制权变动时特别是发生控制权之争时,保证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稳定有序;对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好资本市场的应有功能;
对于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于发挥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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