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平等、价值和功德(上)(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反对为了实现平等和公正的分配而使用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这种分配制度不值得向往。但是我们如果想维护自由社会,就必须承认对某个特定目标的向往并不能为使用强制手段提供充分的理由。人们可能会觉得一个贫富不太悬殊的社会有吸引力,可能会欢迎财富的一般增长能逐渐减小人们之间的差异。我自己也完全拥有这种感觉,并且当然认为美国所取得的社会平等的程度是完全值得称道的。
这样,似乎就没有理由反对在某些方面用这种广为流传的偏好指导政策。无论在什么地方,政府如果有采取行动的正当需要,而我们又不得不就满足这种需要的不同方法作出选择,那么那些恰好能够减小不平等的方法可能就会受到青睐。例如,在无遗嘱的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方面,如果某种规定比其他规定更适应平等,那么它就有充足的论据获得支持。然而,如果说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我们就必须放弃自由社会的基本公理,亦即放弃用 平等的法律限制所有强制手段的话,那么这其实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与此相反,我们认为:经济上的不平等尽管是一种弊端,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凭借有区别的强制和特权对其进行纠正。

我们的论点是基于两个基本命题,这两个基本命题,一经说明,便能获得相当广泛的赞同。第一个命题表达了一种认为所有人都具有某种相似性的信念,它认为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可能确凿无误地决定他人的潜能,我们无论如何不能相信任何人能够这样做。不管人们之间的差异会有多大,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这种差异能够大到使某人的思想在某个特殊场合完全领悟另一个可靠的人所能做到的一切。
第二个基本命题是:如果社会中的任何成员获得做某些有价值的事情的附加能力,这应被看作是整个社会的收益。某些人的境况确实可能由于某些新的竞争者在其领域内具有较高的能力而恶化,但社会中任何这种附加的能力都可能对大多数人有利。这也就是说:是否应增加某个个人的能力和机会,并不取决于他人能否获得相同的能力和机会,当然,前提是他人也绝不会因此被剥夺获得相同或其他的,他们可能获得的能力的机会,尽管他们还尚未获得。
一般来说,那些主张平均主义的人喜欢把个人能力之间的差异区分为天生带来的和环境影响的,或区分为“自然”的结果与“培育”的结果。二者都与道德价值无关。尽管二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某个个人对他的同伴所具有的价值,但一个人不会因为天生就有称心合意的特性比在有利的环境中长大得到更多的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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