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4)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4.3事故报告
4.3.1承包商应及时、如实向业务对口部门和 安环部 报告所有与承包商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
4.3.2承包商事故纳入公司的事故管理。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时限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
4.3.3 对公司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法律和签订的《外委单位施工安全消防协议书》处理。
5 考核与奖惩
依据《 考核奖惩管理办法》、《承包商施工安全协议》执行。
6 附则
6.1本规定由安环部 起草、解释,修订权归安环部。
6.2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7 附件
7.1《外委单位施工安全消防协议书(范本)》
7.2承包商业绩评价表
7.3现场处置方案编制模板
附件1
外委单位施工安全消防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项目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工程开工前,业务对口部门必须对乙方进行企业安全资质、特岗人员资质、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查,并报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所有进入厂区的乙方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必须全员接受甲方安全环保部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作业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甲方对乙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甲方指定 电话: 为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甲方生产发生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4、甲方应按照国家《消防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在生产区域内配备必要的消防、气防等应急救援器材及应急物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动用甲方的消防、气防等应急救援器材及应急物资。
5、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行为。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签订完成和符合要求的该施工合同、符合本施工项目资质文件、本项目施工安全消防协议、缴纳的安全保证金等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
2、乙方按照合同所承包的工作不得转包,所有进入甲方场所的乙方人员接受甲方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合同期限内,若因乙方人员违反国家法规、甲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按照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乙方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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