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6)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如果我们不想“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必须保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我们不可能处于绝对自由状态,因此必须放弃我们的一些自由以保持另外一些,但是完全的放弃是一种自我挫败。那么这种最小限度应该是什么?一个人不经殊死搏斗便不能放弃的,是他的人性的本质。这种本质是什么?它所隐含的标准是什么?这曾是且将是无尽的争论话题,但是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卫护他们的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于涉。“惟一可以配得上自由这个名称的,就是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善的自由“自由的最知名的斗士如是说。如果真是如此,强迫还有其正当理由吗?
穆勒从未怀疑有。既然公正要求所有个体必须有资格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所有其他个体都必须被禁止——如果必要可以用强制——剥夺任何人拥有这种自由。的确,所有法律的功能正是要防止这种冲撞:国家被降低为拉萨尔曾经轻蔑地称作守夜人或交通警的职能。
是什么使得保护个人权利对于穆勒来说如此神圣?在他的著名论文里穆勒宣称,除非个体被允许过他愿意的生活,“按只与他们自己有关的方式”, 否则文明就不会进步;没有观念的自由市场,真理也不会显露;也就将没有自发性、原创性与天才的余地,没有心灵活力、道德勇气的余地。社会将被“集体平庸”的重量压垮。所有丰富与多样的东西将被习惯的重量、人的恒常的齐一化倾向压垮,而这种齐一化倾向只培育“萎缩的”能力,“干枯与死板”“残疾与式的”人类。“异教徒的自我肯定”“基督徒的自我否定”同样属于人的价值“。一个人不顾劝说与提醒而可能犯下的所有错误,其为恶远不及允许别人强制他做他们认为于他有益的事”!对自由的提卫就存在于这样一种排除干涉的“消极”目标中。用破害威胁一个人,让他服从一种他再也无法选择自己的目标的生活;关闭他面前的所有大门而只留下一扇门,不管所开启的那种景象多么高尚,或者不管那些作此安排的人的动机多么仁慈,都是对这条真理的犯罪;
他是一个人,一个有他自己生活的存在者,这就是从伊拉斯漠(有人说是从奥卡姆)开始直至我们今天现代世界的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自由。对公民自由与个人权利的任何吁求,对剥夺与羞辱的任何抗议,对公共权威的侵犯的抵制,对习惯或有组织的宣传对大众的催眠的任何反抗,全都起源于这种个人主义的、备受争议的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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