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8)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如何,并不与民主或自治逻辑地相关联。大体上说,与别的制度相比,自治更能为公民自由的保存提供保证,也因此受到自由主义者的捍卫。但是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并无必然的关联。对“谁统治我?"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对“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是有区别的。最终,正是在这种区别中,存在着消极与积极自由两种概念的巨大差异【2】。
注【2】“消极自由”的程度在特定的场合是难以估计的。prima facie(表面上)它能简单地依赖于至少在两种可能方案间做出选择的能力。不过,并不是所有选择都是同等自由或完全自由的。如果在极权国家中我因为面临拷打而背叛我的朋友、或者我因害怕失去工作而这么做,我都能够合乎道理地说我的行动是不自由的。不过,不管怎么说,我还是做了一种选择,并且至少从理论上说能够选择被处死、拷打或监禁。因此,光是备选项的存在,就自由这个词的正常意义而言,尚不足以使我的行为是自由的(虽然这种行动可能是自愿的)。我的自由的度似乎依赖于:(1)有多少可能性向我开放(虽然计算的方法从未超过凭印象的程度;行动的可能性不是如苹果一般的实体以计数);(2)每一种可能性在实现上的难易程度;(3)性格与环境给定的情况下,当这些可能性彼此相较时,它们在我的生活让划中有多大重要性;
(4)人们故意开启或关闭这些可能性的程度;(5)不光行动者,还有行动者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观点对这些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作何评价。所有这些变量都必须被考虑进去,即使这样,也不能保证结论必然准确或没有争议,同样有可能的是,自由存在着许多不可公度的种类与范围,它们无法用单一的尺度进行衡量。而且,就社会而言,我们还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谬的);制度安排对 A先生自由的增加会大于它对 BCD 先生加在-起的自由的增加?功利主义原则的运用会产生同样的困难。不过,假定我们并不要求精的测量,我们能够给出有效的理由说,总体而言,今天(1958)瑞典国的普通臣民比西班牙或阿尔巴尼亚的普通公民要自由一些。生活的完整模式必须作为整体直接比较,虽然我们用以比较的方法以及结论的真理性是难以或不可能证明的。但是概念的模糊性和所涉及的标准的多样性,是论题本身的属性,而不是我们不完善的测量方法或无法精确思想的属性。
当我们试图国答“谁统治我?”或“谁告诉我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回答“我能够自由地做或成为什么?”这个问题时,自由的“积极”含义就显露出来了。民主与个人自由的关联要比这二者的许多拥护者所认为的还要脆弱。自我管理的要求,或至少参与我的生活由以得到控制的过程的要求,也许是与对行动的自由领地的要求同样深刻的愿望,甚至在历史上还要更加古老,但这并不是对同一种东西的要求。事实上,这两种要求是如此的不同,以致最终导致了支配我们这个世界的意识形态的大撞击。因为,在“消极自由观念的拥护者眼中,正是这种“积极”自由的概念——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导致一种规定好了的生活,并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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