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7)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这个立场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首先,穆勒混淆了两个彼此有别的观念。第一个观念是所有的强制,就其挫伤人的欲望而言,总是坏的,虽然它可以被用于防止其他更大的邪恶;而不干涉,作为强制的反面,总是好的,虽然它不是惟一的善。这就是古典形式的“消极”自由概念。另一个观念是:人应该寻求发现真理,或者寻求发展某种穆勒所赞同的性格——批判性、原创性、想像力、独立、近乎孤僻的不妥协等等,而只有在自由的条件下,真理才是能够发现的,这种性格才是可以培育的。所有这些都是自由主义观点,但是它们并不是同一的,而它们之间的联系至多是经验性的,没人能够证明在教条压倒所有思想的地方,真理或者自我表达的自由能够兴盛,但是历史的证据倾向于显示(事实上,正如詹姆斯·斯蒂芬在其攻击穆勒的有说服力的等作《自由、平等、博爱》中证明的那样),统一性、对真理的爱以及炽热的个人主义,至少在有严格纪律约束的共同体中,如在苏格兰或新英格兰的加尔文清教徒中,或在纪律严明的军队中,或者在比较宽容与冷漠的社会中,同样能成长起来;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穆勒的自由是人类天才成长之必要条件的论点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他的两个目标证明是不相容的,除了他的学说与严格的功利主义(基至在他自己的人道的功利主义版本中)的不一致所产生的进一步的困难外,穆勒将面临一种残酷的两难境地。
第二,这个学说是比较现代的。在古代世界,似乎很少有对作为政治理想(与它的实际存在相对立)的个人自由的讨论。孔多塞已经指出,在罗马人与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不存在个人权利的观念;这种说法似乎也同样适用于犹太中国以及所有其他存在过的古代文明。这种理想的主导地位,即使在西方近代史中,也是一个例外而不是通则。这种意义的自由也从未变为人类大规模的战斗口号。不被侵犯的要求,被允许成为自己的要求,在个体和共同体两方面都是高度文明的标志。私人感本身、私人关系领域本身就是某种神圣之物的意识,起源于这样一种自由观念;这种自由观念尽管有其宗教根源,但其获得发展决不早于文艺复兴或宗教改革。不过,它的衰落有可能标志着一个文明的消亡,整个一种道德观的消亡。
这种自由概念的第三个特征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自由是与特定类型的独裁,至少是与自治的缺乏不相容的。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主要关心控制的领域,而不是它的根源。正如民主实际上有可能剥夺个体公民在别的社会形式中可能享有的许多自由权利一样,完全能够想像,开明的专制君主有可能让其臣民有较大程度的个人自由。这个让其臣民拥有较,泛自由的专制君主也可能是不公正的,或鼓励极其野蛮的不平等,对秩序、美德或知识漠不关心;但假定他没有抑制他们的自由,或者比别的制度较小地抑制这种自由,他就符合穆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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