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署名,失去一切!盘点十件名人署名权案件(7)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2000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确认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并将此公告刊登在2000年4月24日的《广西日报》上。
本案原告中,郑钦通作为郑天健和田明的继承人,农杰作为卞璟的继承人,古笛继承人表示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
原告发现,在K歌达人·中国风300首、“《大地飞歌·2008》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暨第十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晚会”等出现的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中词作者均显示为乔羽。
2011年6月13日,中国文联举办的“爱我中华——乔羽作品演唱会”中收录了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在该演唱会开始时,播放了被告的致辞视频,其中被告说:“大家都知道,我没有别的什么,就只写过几首歌词,这次音乐会上还要唱这些歌……。”在演唱会中,歌手演唱《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之前,亦播放了一段被告所介绍的与涉案作品相关联的广西民歌的视频;在该演唱会结束前,被告亲自上台与演员共同演唱并接受祝贺进行谢幕。
四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对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有异议,同时,被告始终不认为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因此,已故作者郑天健、田明、卞璟、古笛的署名权由其继承人保护,郑钦通作为郑天健和田明的继承人以及农杰作为卞璟的继承人有权为保护被继承人的署名权提起诉讼。
从一般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出发,乔羽作品演唱会演唱的曲目应该都是乔羽所创作的作品,其应该对演唱会的作品进行把关,且被告亲自出席了该场演唱会,对演唱会中收录了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是知情的,并未有任何异议,并且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已经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并有一定的知名度。乔羽在明知《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创作作品的情况下,依然默认或者放任涉案作品的词作者署名为其本人,以获得名利,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必将使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者为创作该作品付出了独创性的劳动却无法向公众表明作者的身份而丧失应当享受的精神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本院认定其侵犯了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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