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署名,失去一切!盘点十件名人署名权案件(8)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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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案号】
(2014)石民初字第2号
【当事人】
原告徐杭。
委托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玲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飞。
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2日,袁某飞出具《授权书》,授权天地精华公司享有暂定名为《趣说高考》(2本)、《历史是个什么玩意》(4本)、《袁某飞说战争史》(4本)等10部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天地精华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签署委托出版合同并收取版税。
2011年9月22日,天地精华公司与博集天卷公司签订《图书授权出版合同》,授权后者享有袁某飞所著前述10部作品的专用权,权利种类为出版发行权、报刊连载权及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约定的交稿方式为电子邮件方式,博集天卷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有效期截至每本图书出版后5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袁某飞着手写作《袁某飞说战争史》即涉案《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系列作品。
徐杭原为博集天卷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代理出版的袁某飞著《袁某飞讲历史轻轻松松搞定高考》一书中承担编辑工作。在此过程中,原、被告之间有了较多接触。后徐杭于2012年初从博集天卷公司离职。
2012年4月初,徐杭开始参与《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系列作品的组稿工作。原、被告双方协商按每部作品15000元的标准由袁某飞向徐杭支付报酬。
原告徐杭认为,创作过程中,双方约定由徐杭制定作品大纲、收集部分资料并整理成文字,再由袁某飞按照徐杭所整理的内容讲述,由徐杭录音并整理成文字稿。袁某飞同时可在徐杭整理的提纲及资料外自行讲述部分内容,亦由徐杭整理为文字稿。在未经合作作者即原告徐杭同意的情况下,袁某飞擅自将合作作品《二战史(上)》、《二战史(下)》、《一战史》当作其单独创作的作品交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并获取巨额利润。袁某飞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徐杭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权利。
被告袁某飞不同意原告徐杭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虽然徐杭参与了涉案作品的主题策划、资料搜集等相关工作,但系接受袁某飞的指令所做,且已获得相应报酬。在作品出版时,袁某飞亦要求出版单位为徐杭署名为"特约策划",其所承担工作已通过该署名方式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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