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8)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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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素辩护法之第二个路径就是定性辩护。我把它分成两大模块,其中一个模块是行为定性。其要义就是行为的有无、此行为与彼行为界定,基本上是与《刑法》理论中对行为性质的评价和《刑法》分则对罪名与罪状的表述是一致的,辩护人只要围绕事实、证据等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成立某种罪名的要件来辩护即可,具体不再展开;另外一个模块是品质定性,主要是行为人涉案的物质是什么物质,是毒品还是易制毒化学品;是甲种毒品还是乙种毒品;是真毒品还是假毒品;通过对案例的提炼和经验的总结,我认为,行为人涉案的物质品质的不同所涉及的罪名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同,比方说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就不一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最高刑是多少年?是十五年。贩卖毒品罪最高是死刑,量刑不一样。好了,举个例子,现在毒品都有毒源地,行为人某甲从江苏的盐城购买盐酸羟亚胺准备销售到北京某区,他雇佣某乙自驾货车运往北京,假如遇上某段高速修路绕道走,结果绕道道走的路特别颠波,经过几番折腾某乙终于开车回归到高速,结果在高速路收费站遇到警方公开查辑违法犯罪,乙某及所开车辆被查获。
经检验乙某车上所装在的物品中检出大量的毒品氯胺酮。天呐,怎么能检出这个东西呢?当然我们也会不可能啊。但是,这侦查机关就检出氯胺酮这东西了,那么,侦查机关会对乙某栽赃陷害吗?当然不会,那为什么乙某车辆运输的是盐酸羟亚胺就变成了氯胺酮了呢?因为盐酸羟亚胺它只需要加热到一定的温度,就会扩环重排变成氯胺酮(盐酸羟亚胺虽然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但从有机化学角度分析它与氯胺酮属于同分异构体,依据《精神药品目录》备注2的表述: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将来是否能够被调整为毒品,还有待于各方面的研究以及共识)。此案全案破获后,假如侦控机关不听某甲、某乙的辩解,那么,当时检验检出来的氯胺酮,对某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定查获的数量为300公斤,那么某甲的量刑就涉及死刑了,而某乙则会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当然也涉及死刑。
反之,辩护律师能够用文献和原理结合案件事实从专业角度提供辩护,让裁判回归到案件的本真,某甲的罪名就应该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量刑最高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某乙的罪名应该是运输制毒物品罪,量刑最高也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假设的案例,不考虑某甲是否明知买方购买该宗盐酸羟亚胺是否用于制毒等因素)这个例子是品质定性辩护中,对行为人涉及的是什么物质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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