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19)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还有的品质定性辩护,是审查判断行为人涉及甲种毒品还是乙种毒品的辩护。依据2016年4月11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禁毒办通【2016】38号文公布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禁毒办通【2017】52号文公布的《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禁毒办通【2019】6号)文公布的《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折算表》,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行为人涉案毒品名称和数量进行定罪量刑的以外,行为人涉及解释之外的名称的毒品种类的定罪、量刑要依照以上几个折算表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
比如毒品是海洛因还是吗啡,吗啡就是100克,海洛因就是50克,它们2:1关系;氯胺酮和海洛因的换算比现在是:氯胺酮死刑案件比10:1,非死刑案件是20:1:摇头丸就100克换算成海洛因就是50克,它们之间的换算比就是2:1的换算关系,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换算是1:1,就是50克的甲基苯丙胺等于50克海洛因。我们律师辩护时一定要注意涉案毒品的品种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重大影响。
再有的品质定性辩护,就是真毒品还是假毒品的问题,比如行为人主观故意是购买真毒品进行贩卖,结果买到的是假毒品并且出手贩卖,这就涉及到他的罪名和犯罪形态的问题,当然经鉴定毒品的品质确实是假的,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是成立的,品质为假的毒品对行为人的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因为犯罪形态发生了辩护属于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毒品品质就是假的而进行贩卖,就成立了诈骗罪。
总结:我的辩护方法体系中的定性辩护包括两个模块,一个是行为定性,一个是品质定性,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跑不出这个范围。
(3)
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理念就是数量加情节。说到这里我提到了一个“量”字,是数量问题,是法院的法官在定罪和量刑时的所思所想。那么,我们辩护律师呢?我们的对策是什么?这就导出了我的辩护体系种第三个辩护的路径,那就是定量辩护。
我所说的这个定量辩护具体内涵是什么?包括哪几个方面?因为时间原因我就不卖关子了,我所说的定量辩护包括数量和含量两个模块、两大部分。我之所以这样思考我的方法体系中包括这两大部分,主要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是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武汉会议纪要里面对数量和情节的一些规定,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思路,从而提炼和总结了定量辩护的方法来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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