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21)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到了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就明确来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案件和死刑案件应当有含量,直至2016年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应当有含量鉴定。第一个就是死刑案件,第二个半成品、液态态或者固液混合的要做。第三个是大量掺假的,第四个是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五个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到了2019年甚至连易制毒化学中一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判处七年以上的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也有进行含量鉴定的要求。所以说含量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从生理属性和化学毒害的属性上来说,毒品含量低,它的危害性就小,反之,毒品含量高,危害性就打。比如说麻古,规范术语叫甲基苯丙胺片剂,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就是5%~30%的含量,它与毒品案件死刑案件挂起钩来怎么计算?
就是两倍。假如冰毒,如果是2公斤判处死刑,那么麻古就是4公斤。正常的海洛因含量是5%至60%之间,冰毒的含量在50%至90%之间,氯胺酮在60%至99%之间,明显低于前述含量范围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从轻判处。因此说,形态不同,含量不同会导致危害性不同,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或者被判处重刑就有了我们律师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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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辩护方法体系中的第四个路径就是情节辩护。前边我已经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和相关的指导案例里面确定了审理毒品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什么?是“数量加情节”。这里所说情节,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罪前、罪中、罪后情节。在毒品案件中除了这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情节,比如技侦、特情等侦查措施所延伸出来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情节。卢埃林指出,“法律是不断变化的规则,是法官或者其他官员处理案件的行为或对这种行为的预测,因而是不确定的”。由于法律的这种不确定或者模糊性会影响到法官在运用规则时对裁判对象存在犹豫,这时候就给了律师利用案件事实和行为人自身存在的情节进行辩护,尤其是酌定情节的辩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至于法定情节中的自首、立功、坦白、未遂、中止、预备,如何用好、用足那是辩护人的基本功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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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素辩护法的第五个路径就是就是运用环境辩护。这里所说的环境就是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国家的整体政策环境和刑事政策环境,了解并懂得运用这种环境因素为辩护提供支撑对于毒品案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我们通过大数据检索的案例得知,行为人在西双版纳州涉及海洛因或与之等量的冰毒或者换算后与之等量的麻古犯罪与同样数量的毒品犯罪在昆明市就是在量刑上就是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再与北京相比就更不一样了。所以,这也我们在做毒品犯罪辩护时为什么要对案件管辖的侦查、司法机关这么在意而对管辖权揪住不放,从程序上争管辖,其实就叫躲开,这边毒品形势严峻到那边相比就宽松些,那边可能量刑就轻,这边下手就重,有的地方是法官持重刑主义理念,有的地方法官是轻刑主义者就趋同于轻刑,所以,案件辩护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判断与选择也是我们律师重点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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