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为父报仇”者,有人被表彰有人被处死,为何判决不同?(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从陈子昂的文章来看,好像有理有据,徐元庆生得伟大,死得明白。所以,陈子昂在文章最后加了一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意思是,我这方法太妙了,应该加在法典里,以后遇到同类案件就这么办。
看起来,“礼法之争”妥善解决了!
可刚过了一百年,柳宗元就把陈子昂驳了个体无完肤,他的文章就叫《驳<复仇议>》,超级名篇,被收入了《古文观止》。

历史上的“为父报仇”者,有人被表彰有人被处死,为何判决不同?


柳宗元的《驳&lt;复仇议&gt;》逻辑严密
陈子昂的理论有个大前提:一、杀人偿命,法律支持;二、孝子必须得报杀父之仇,儒家伦理支持。法、礼两者冲突,这是陈子昂的立论根据。而柳宗元的文章,首先就推翻了陈子昂的大前提。
柳宗元说,徐元庆案的关键是深挖徐元庆杀人原因,如果赵师为是秉公执法,徐父是因犯法被杀,那徐元庆报仇是“仇天子法”,应当严惩;反之,如果是赵师韫为私利杀徐父,则徐元庆的行为符合儒家复仇之义,不仅不该受罚,反而应该得到旌表。
柳宗元的意思是,真相只有一个,徐元庆案应该找出真相,该杀杀,该表彰表彰,不应当和稀泥,让人死得稀里糊涂。
中国历史上处理“为父报仇案”的基本原则
柳宗元虽然在个案上驳到了陈子昂,并让陈子昂的“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八字成为笑谈,但本质上,他却回避了“礼法之争”这个大问题。而这个大问题,在一个“非法治时代”,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必须面对的。
所以,唐朝以后,虽然历朝历代都有成文法,但对血亲复仇的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了“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式。
主要原则有三个:
第一个原则,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
比如《明律》,明文规定子孙复仇不处死,而是减轻处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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