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为父报仇”者,有人被表彰有人被处死,为何判决不同?(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大清律例》严格规定了国法与复仇之间的关系:“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脱逃,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 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意思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国家公权力没处罚的凶手,子孙复仇,打一百下屁股。
第二个原则,遇到复仇案件,基层司法官员应该“上请”,把案件提交,由皇帝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血亲复仇该如何处理,官员也要上请,交给皇帝,由皇帝裁决。

历史上的“为父报仇”者,有人被表彰有人被处死,为何判决不同?


韩愈在“礼法之争”中,提出了上请
这个原则是由唐朝确立下来的。当时发生了一个“梁悦”案,韩愈在梁悦复仇案中提出了复仇案件一律上奏,最终天子圣裁的原则,并流传了下来。《宋刑统》中更是通过“臣等参详”条文明确了复仇案件的上请原则。
一般来说,虽然法律已经对于复仇有宽容的惩戒措施,但上请之后,复仇杀人者往往被赦免无罪或改判更轻的罪刑。
这个原则同时兼顾了礼法。首先,地方官员应该依法办事,而且必须依法办事;其次,上请后,皇帝可以通过赦免的权力,表现出国家对儒家血亲复仇的伦理原则的尊重,所以,这是一个“情法兼备”的原则。
第三个原则,礼法背后的隐秘政治因素也会发挥作用。
唐朝时期,有文献记载的复仇案一共有8起,其中2起的被杀者是朝廷官员,复仇者都被处以死刑,其它6起复仇者都被轻判。这个原因很容易想到,毕竟官员行使职权是代表着政府(当然背后也存在因私杀人的可能),如果纵容或者表彰杀害朝廷官员的复仇者,那政权的稳定性可能会因此受到冲击。
再比如宋太祖时发生的两起案件。

历史上的“为父报仇”者,有人被表彰有人被处死,为何判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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