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促使情人离婚给其妻子300万,分手后起诉返还,二审:不还(6)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根据朱女士与何先生在2018年10月13日的聊天内容,何先生曾表示“200万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朱女士则称:
“200万我愿意为你和孩子付!这是代价!为了我们余生的幸福!”、“再付51万请求她原谅,给你探视权!”
“我为我们的相爱相守,偿付给她们200万的代价,你为何还不释然?”、“你答应我周一上午不管她是否改变决定都去办,可以吗?”、“我周一看不到离婚证!我的命会有人来找你的!欺人太甚了!!!”
据此可知,朱女士明确具有代何先生与陈女士商谈离婚补偿,关于子女探视的补偿,以及督促何先生下定决心与陈女士离婚等意图。
最后,何先生出具的《欠条》中,曾有“朱女士为我本人离婚向我前妻支付了孩子抚养费及前妻精神损失费”的内容,也可以佐证何先生关于300万元给付原因的解释,是具有合理性的。
基于上述事实可知,案涉的300万元,并非朱女士对陈女士的赠与行为,而是为了让何先生能够尽快与陈女士离婚,代为向陈女士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费用。
接下来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朱女士是否有权以该款项的给付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要求返还?
对此法院认为,朱女士向陈女士给付300万并非赠与,也并非陈女士借机向朱女士索取财物,而是朱女士为了消除何先生的“后顾之忧”(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以尽快下定决心与陈女士办理离婚登记,而主动向陈女士支付的。
那么该种支付行为是否有效呢?依然要从合法性及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分析。
即便如朱女士所说,300万的额度系陈女士提出的。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朱女士主动介入到了陈女士的婚姻中,并希望通过金钱来促使陈女士与何先生离婚。
陈女士作为该起事件的受害人,在丈夫出轨、自己身患重病,且“第三者”朱女士三番五次促使离婚的情况下,要求何先生需要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亦属正当。
这一点,从陈女士与何先生的离婚协议中也有所体现。即“离婚后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0万元整”、“女儿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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